0

    民终1497号赔偿款到位山东高院立案审查

    10个月前 | admin | 76次围观

    6月13日,江歌母亲江秋莲通过微博“@苦咖啡-夏莲”称,她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不少人对此有疑问:此案已经终审结束,而且法院已经执行到位,为什么刘鑫仍能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发出应诉通知,是不是代表该院已经决定再审?二审结果会不会被推翻?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刘鑫提出再审申请,山东高院立案审查

    江秋莲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显示,刘鑫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据此前报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纠纷权案二审宣判,刘鑫被判赔偿江秋莲各项损失近70万元。2023年6月1日,江秋莲表示,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包括诉讼费、滞纳金和执行费在内,共计69.6万元赔偿款。江秋莲透露,针对这笔赔偿款,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共对刘鑫强制执行4次。

    据媒体报道,6月12日上午,“江歌专项助学基金”成立暨捐赠仪式在青岛市即墨区慈善总会举行。江秋莲向即墨区曙光公益志愿者协会捐赠69.6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江秋莲的微博看到,刘鑫的再审申请于今年6月5日作出,其中提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审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再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针对此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彬彬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多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过案件能不能得到再审,这要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就江秋莲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来看,虽然其中提到山东高院立案审查,但应诉通知书的文号是“鲁民申7177号”,不是“再”字号。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刘鑫不服二审判决,有一个审查程序,即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审的条件,之后决定是否作出再审。也就是说,对于此案,山东高院处于审查阶段,还没有决定再审。

    再审不意味着推翻二审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刘鑫不服二审判决,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江歌案会不会推翻二审结果?吉彬彬告诉记者,具体要看再审立案后的审理情况。如果山东高院最终不予再审,那么二审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决定再审立案,那么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