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大连4月20日消息(记者贾铁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大连一位准妈妈在试用期怀孕被公司辞退的消息,近日在网络引起热议。据媒体报道,王女士在今年2月应聘进入大连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不出意外下个月就可以转正。可就在上周,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便主动向公司领导告知自己怀孕的消息,希望能有一次坦诚的沟通。可没想到,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居然直接辞退了她。
很多女性在应聘的时候可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是否怀孕”“近期有没有怀孕计划”成为招聘公司选人的条件之一。那么,这种做法到什么程度算作违法呢?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大连王女士在网上反映称,今年2月11日她入职到大连一家公司,担任网页设计的工作。她在入职时得知,公司的试用期为1-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一切顺利,最晚应该在5月,公司就会跟她签订劳动合同。4月13日入职1个月怀孕被辞,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检查怀孕已有40天。4月15日上班后入职1个月怀孕被辞,王女士主动向领导报告自己怀孕的情况,希望公司提前给她交纳社保,生孩子需要用到生育保险。
王女士说:“试用期期间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在4月13日我查出来怀孕,怀孕40天。因为是周末,然后上班的第1天,我就跟领导说了这个事情。”
然而,公司领导得知王女士怀孕后,表示要辞退她,并且表示,多给她开两天的工资、共200多元作为补偿。当天下午,王女士就离开了公司。王女士表示,入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发现怀孕后,就想在转正之前跟领导进行坦诚地沟通,但没想到领导会直接辞退她。
王女士说:“因为我确实去的时间比较短,当时想看一下公司对这个事的态度是什么。我说我没有等到试用期之后、签劳动合同之后,再告诉你这个事。可能我是不希望你会觉得我在骗你的保险,或者是有计划来到你公司生孩子,结果公司说不能用我了。”
王女士说,自己向公司报告自己怀孕时已做好了可能被辞退的心理准备,但是企业这种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又将孕期职工辞退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昕表示,公司这种做法涉嫌违法。“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监察那去投诉,同时,尽可能多地保存一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手中掌握一定的证据,可能对今后自己维权会有帮助。针对这个案子的情况,劳动者本身不存在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存在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形。”
据了解,王女士并没有透露所在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不少网友表示同情。有网友说:“现在很多企业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还辞退孕妇,这样的公司就应该治理,给女性同胞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也要理解公司的决定,毕竟经营企业也不容易,如果继续让王女士留在公司,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有网友说:“这个事不能一味地谴责企业。有些女生故意隐瞒怀孕的情况,甚至在入职的时候欺骗公司。入职以后马上怀孕然后休产假,产假休完之后直接辞职。很多小公司就几个人,利润并不高。一个女员工怀孕了公司不断地掏钱养着你,还得找另外一个人来代替你的工作。”
同时,有个别网友甚至质疑,王女士在利用怀孕身份“捞公司好处”。对此,王女士感到委屈,称如果她想骗取好处,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告诉公司自己怀孕。
针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贾丹丹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贾丹丹说:“王女士在试用期内,其所在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王女士告知单位其怀孕后,单位又无故将其辞退,更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法情形,建议王女士立即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第一时间受理该投诉举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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