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

    2年前 | admin | 162次围观

    收到网友留言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回复。经核查,在本市城区行驶的三、四轮“老年代步车”多地严控老年代步车,绝大数产品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挂牌业务,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仅限于厂区、景区内部道路行驶。消费者购买时,商家宣传驾驶此类车不需办理驾驶证、不需登记上牌、不需购买保险,使用成本低,市场需求大,主要用于老人、妇女代步、短途货运、接送学生,已成为广大群众刚性需求。

    由于此类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安全防护性能差,行驶速度慢,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部分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造成管理上的困难,成为当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2023年3月31日,抚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并于4月1日起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8月31日。通告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免费发放标牌,备案编号时间:2023年5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备案编号。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抚州市公安机关也将适时发布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禁限行规定多地严控老年代步车,重点查处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闯红灯、争道抢行、酒后驾驶、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行限行规定以及其他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者停放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