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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名道姓公布“色狼”的违法行为,妥不?妥当?

    2年前 | admin | 237次围观

    指名道姓公布“色狼”的违法行为,妥不妥当?

    天热了,该穿裙子了。有敏锐的读者从杭州政府网上,发现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主要是针对一些在地铁、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

    白纸黑字,“色狼们”的下流行为,被行政处罚文书交代得很清楚。有人偷拍女生裙底,有人用身体、生殖器贴蹭女生臀部,有人朝女乘客撒尿,还有人3天内2次作案杭州对色狼处罚结果,既偷拍裙底、又用生殖器顶撞女生臀部,还用手贴蹭女生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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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心而论,对这些人的处罚,越严厉越得人心,网友们也大呼“真解气”“大快人心”“早该这样了”。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公布的被处罚人,名字都未做任何处理,都是真名真姓真“出镜”,公布出来后,可能会对叫这些名字的人产生一定的困扰,客观上会对被处罚者产生不小的威慑。这也是网友们所说的“早该这样了”的原因,也是他们非常支持且建议全国推广的原因。他们给出的理由,是现在的色狼猥亵、性骚扰成本太低,没办法起到震慑作用,只有用这种狠方式,才能以儆效尤。

    杜绝“色狼”、保护女同胞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公布姓名图一时之快的方式,是否合适,还需要斟酌。

    在这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有法可据的,并没多大问题。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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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发布的信息,跟以往的警情通报一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采取防范措施的客观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合适的。但在公布信息时,把被惩罚人的完整姓名给公布出来,却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种公开是有限制的。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做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也就是说,只能公布个姓氏,不能公布名字。杭州方面不管不顾,显然是用力过猛了,忽略了被惩罚人也和受害者一样,有着相应的权利,擅自将其名字公布出来杭州对色狼处罚结果,并不妥当。

    惩治“色狼”,保护女同胞,可以通过加大地铁、公交摄像头的覆盖率,开发智能识别色狼的AI警察技术等手段来实现。这种指名道姓的方式,并非上乘之选。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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