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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女子在酒吧门口猥亵极目新闻记者得知后被刑拘

    1年前 | admin | 144次围观

    极目新闻记者得知,事情发生于8月24日晚,地点是浙江嘉兴润丰步行街一家酒吧门口。8月25日晚,事发现场附近酒吧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忆,前一天晚上8点左右,那名女子躺在了酒吧门口花坛旁的座椅上。“后来一名五六十岁的男子从这里路过,一开始他在旁边看着,什么都没做。后来他慢慢靠近,直到抱起了女子,开始乱摸。”工作人员称,从男子出现到最后警察到来,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间女子没有醒过,也没有发现女子的朋友。

    酒吧隔壁一家刺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他被花坛挡住视线,只看到了椅子上男子的背部。“后来我出门,发现警察已经来了,但是没有看到女子,可能是被带走了。估计他们之间是陌生人。”对于是否有人劝阻男子的猥亵行为,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工作人员还介绍,涉事男子大约五六十岁。

    围观者发现双方并非家人才报警

    为何附近市民没有早些报警?酒吧工作人员解释,一开始那名男子什么都没有做,大家以为他是女子的长辈,直到发现男子乱摸,酒吧的顾客和路人才报警。

    “晚上9点多警察来了之后,男子停止了违法行为。他还试图向警察解释些什么。因为我在店里面,没有听到具体谈话内容。”工作人员称,最后男子被警方带走,女子则被120接走,“警方还来到我们酒吧取证,找客人要过几段当时拍摄的现场视频。”

    对于网传女子醉酒的说法,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靠近去接触女子,不清楚身上有没有酒味,“不知道她是醉酒了,还是被人下了药。不过,涉事女子和男子都不是从我们酒吧出去的。”

    早前当地警方曾告诉媒体,此事件还在经办中。8月25日晚,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但电话未接通。

    律师称老人涉嫌猥亵罪应从重处罚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本案中的男子在女子疑似醉酒并失去意识和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对女子的敏感部位进行长时间的猥亵,影响非常恶劣,具备主观故意。柴欣称,男子带有明显追求性刺激的不法目的,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构成猥亵罪,且属于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柴欣介绍,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中醉酒女子失去反抗能力,涉事老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问题,柴欣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的,也构成“强制猥亵罪”。柴欣介绍,“强制猥亵”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柴欣称,其中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被害人如果处于醉酒状态时,就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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