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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溪流游泳溺水身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其告上法庭

    1年前 | admin | 138次围观

    随着天气转热,山间避暑、下河游泳成了人们消遣嬉戏的好选择。然而,瑞安的陈某(化名)却在溪流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当地农家乐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这“野泳”的风险责任该由谁担?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游野泳溺亡索赔被驳,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桃花溪(化名)是瑞安一自然溪流,因清澈的水质和优美环境,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野泳溺亡图_野泳溺水案例_游野泳溺亡索赔被驳

    57岁的陈某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某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某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某独自向溪流下游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某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6137元。

    游野泳溺亡索赔被驳_野泳溺水案例_野泳溺亡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游野泳溺亡索赔被驳,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某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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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某是在自行下水游泳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戏水而落水溺亡,陈某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某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的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纹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某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瑞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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