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村民缘何建桥?水利部门为何拆桥?自建收费桥被判刑的黄德义、失去临时桥的村民如何通行?7日,央广网记者回到现场,从村民讲述、镇林村现状和洮南市人民政府的回应中寻找答案。
“没啥事我们就不过河了”
黄德义说,2018年之前,他会根据河道变化把桥搭在最窄处(央广网发 史玉峰 摄)
黄德义遥指曾经架桥的地方(央广网发 史玉峰 摄)
洮儿河,是黑龙江水系松花江西源嫩江右岸最大支流,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境内与吉林省西北部。黄德义居住的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临河而居,这对于有河流16条、大小湖泡26个的洮南市是最平常的存在。
大雨刚过,洮儿河水面快漫上河床。河岸上,十几位村民在钓鱼,河对岸还有人拉网捕鱼。
“农闲时候我们就来这边钓钓鱼,小孩玩玩水,水边长大的人跟水亲。”相邻的五家子村村民刘立国说。“以前这有浮桥,过河方便,现在没有了,没啥事我们就不过河了。”
河边,有一块2米多高的牌子,上面写着“违章建筑 禁止通行”,落款为洮南市瓦房镇人民政府和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这说的就是我那桥,告诉过路的村民不许过桥。现在桥没了,牌子还在。”黄德义说。
黄德义说,立这块牌子时,眼前的稻田还是河道(央广网记者 郭东隅 摄)
据了解,洮儿河流域的洮南市区至瓦房镇段共70公里长,自南向北有3座桥。一号桥、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三座桥间隔分别为27公里和43公里。振林村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距满洲岱桥直线距离27公里、距镇西桥直线距离16公里。
黄德义本是村小的老师,因为祖辈摆渡,让他对“无桥过河”感触颇深。“以前我们村有挺多在河对岸包地的,绕道的话得多走出几十公里,那时候我们就在河上坐船,很方便。”村民黎大爷说。
“以前种地都用牛马,水不深的时候可以蹚水过河,后来大家都开车了,就不能蹚水,所以我就想搭个浮桥,方便村民过河。”黄德义说。
20世纪90年代末,黄德义和他的三哥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用于摆渡,收费但并无标准。2014年,他和亲友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每年使用5个月左右。
这便是事端的起因。
洮南市水利局向记者出示的3次整改凭证(央广网发 洮南市水利局供图)
2016年4月、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三次给黄德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让他拆除浮桥。
拆桥以后,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申诉。今年3月31日,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书(央广网发 黄德义供图)
振林村的过河之困
岳国友经营着瓦房镇振林村唯一一家小卖部,互联网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传递到了小村,为了节约进货成本,他选择绕道去白城市进货,每周3-5次。
“虽然我们离洮南市更近,但是白城是地级市,进货价低,所以哪怕绕点远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我也去白城进货。”岳国友说。从振林村到白城,他会走镇西桥过河。
“我们这到镇西桥路程将近35公里,再绕到白城市,单程多走70公里,每次进货多走140公里。”岳国友说的“多走140公里”,是和黄德义的浮桥拆除前对比,从“走直线”到绕行,让他多出一笔开支。“按我的货车每公里1块钱油钱,每周我要在路上多花500-700块钱。”
岳国友向记者介绍绕河路线(央广网发 史玉峰 摄)
黄德义当年架桥用的铁皮有几只散扔在村里的空地上,船体规格有8米长、3米宽和8米长、1.5米宽两种,钢板约有5毫米厚。“当年焊这些船,每条花1万元左右成本,13条船就是13万多元。”按照黄德义的说法,焊船、搭桥的钱自己拿了大半,其余部分有亲戚筹款和部分贷款。因为修桥有很多人参与,便安排大家轮流去桥上收费,收费标准并无硬性规定,很多附近的村民过桥也不用付费。
“我哥、侄儿十几口人都参与建桥了,本来就是自发的,没工钱,我也给不了工钱,就收过路车点钱,但是不强制,你愿意给就给,不给也让过。”黄德义否认了判决书上的“共收取过路、过桥费52950元”的说法。
“给点钱大伙也乐意走,给多少钱的都有,开车的就给5块的,小车就给2块、1块,我就没咋给过钱。”村民黎大爷说。
黄德义说,因为没强制收费,导致他和亲戚的成本没收回来,大家现在的生活过得都不好。“我以前是个老师,现在工作也没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黄德义说。
记者行走于振林村半日,村道上鲜少有村民走动。岳国友的祖父曾是振林村的屯长,他说,振林村人口最多的时候达100多户,现在只剩20户左右常住居民,留守的村民大多在本村务农。
“据我们了解,振林村村民对岸的安全村没有土地,安全村在振林村有20多公顷土地。”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证实了村民们的说法。
“去白城近”,几乎是现在振林村村民对桥的最大渴望。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黄德义之疑和村民之盼
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而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咱们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说。“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8日发布消息,已对该案立案审查(央广网发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现在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20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黄德义的船已经锈迹斑斑(央广网发 史玉峰 摄)
私造浮桥被判刑,合适吗?专家解读
罗翔: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罗翔在文章中表示,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有消息称,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认为自己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罗翔认为,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罗翔指出,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叶竹盛:不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针对此事,广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叶竹盛。“寻衅滋事罪的明显特征是无事生非和强拿硬要。”叶竹盛表示,这个案件,重点要看村民交费和使用桥的行为是不是被迫的。例如修桥者说,你不能走其他路,也不能坐船,只能从我这里过桥;或者修桥的人在对岸,等村民要下桥时收费;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设卡,只要路过就要收“买路钱”,否则不准通过,这些情形属于无事生非的强拿硬要,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本案已报道和公开的内容看,修桥这一家人之前是撑船摆渡,也是收费的。为了方便别人,修了这座桥,提供通行服务,收取对价费用。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偏高。而且,这座桥周边远距离内没有其他通行的道路,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没有证据显示村民是被迫使用该桥和被迫交费,因为比起其他的通行方式,这个最便利,村民也有自愿使用该桥的合理需求,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不出修桥者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因此就本案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
第二个方面,根据常识判断,修桥需要行政许可和工程验收,私自修桥从工程建设的角度看是违法的。叶竹盛表示,以违章建筑为例,房东搭建了违章建筑,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违法,法院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房东对违章建筑是投入资金成本,租赁人使用了这个建筑,需要支付一定占用费,法院会予支持。这个在民法上很清楚,也有大量的案例。
“本案中,这个桥哪怕是违章建筑,但修桥者付出了成本,其他人从使用中获得利益,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个属于使用费范畴。”叶竹盛说。而且,从报道中看不出来使用费偏高,从2005年到2018年,这么多年只收了五六万元,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收费有合理依据,不属于无事生非,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个方面,本案中修桥的行为可以理解成自助行为。附近村民有过河的现实需求,根据报道中的村民讲述,“最近的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来回7个小时。”
政府没有修桥,这家修了桥,以后大家交一点钱过桥,这种行为不应该认定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只有受益人。本案有一个情节,那位被收取最多过桥费的村民,判决后,还把返还给他的2万多元,又交给了修桥者。“说明这个村民从朴素情感出发,认为自己是获益人。”叶竹盛说,如果被害人本人都觉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受损,一个案件连被害人都没有,何谈犯罪。
叶竹盛认为,这在刑法上属于“实质出罪”,因为一个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哪怕从表面上看,私自修桥和收费好像违法了,但从客观情形看,并没有违法,属于村民的自助行为。
综合央广网、新黄河、大河报
部分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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