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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2年前 | admin | 156次围观

    4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0.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0.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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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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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m2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

    5 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

    6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

    7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4. 0. 6)

    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

    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0.7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9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4.0.10 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2 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4.0.11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取绿化、涂刷隔热涂料等隔热措施。

    4.0.12 当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

    4 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

    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3、第4.0.4和第4.0.5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6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为判据。

    5.0.3 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

    5.0.4 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0.3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0.3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

    3 参照建筑外墙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得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应作调整;

    4 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4中对应的限值,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5中对应的限值。

    5.0.5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并应采用同一版本计算软件。

    5.0.6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

    2 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

    4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

    5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

    6 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

    内容整理自:众智建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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