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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红村制定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

    11个月前 | admin | 108次围观

    案情简介

    梁某某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其父柏某某至老家小红村一组(村组系化名)落户。其母姓梁,户籍并不在该组。

    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

    本组小人口(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

    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父亲或母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

    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父亲或母亲)姓。

    据此方案,梁某某因随母亲姓“梁”,且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一组,不满足分配条件,无法参与分配。

    多次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撤销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一条第二款;

    2.判令小红村一组给付2022年和2023年集体经济收益共计4396.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小红村一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作出的2022年和2023年的分配方案中关于分配对象“要随该家庭户主姓,也就是小人口(未成年人)不得随不在小红村一组的爸爸姓或妈妈姓”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其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有权获得2022年和2023年可分配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小红村一组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的第1条第2款,判决被告小红村一组支付原告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计4396.39元。

    法官说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孩子随母姓被拒绝分配村集体收入,集体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是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实现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孩子随母姓被拒绝分配村集体收入,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

    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收入应由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无论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在我国都具有伦理基础。据此,本案中原告选择随母姓梁的做法符合《民法典》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本案中,被告村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做出限制性规定,虽然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文中涉及村组、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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