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常州一中学女教师黄某,30岁左右,是一名离异少妇,因生理需求强烈,在担任初一班主任的期间,在2014年3月到8月间,多次与本班学生王某,在家中、宾馆发生性关系。当时王某还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儿童。
后来王某的家人,感觉王某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整天有事没事抱着手机聊微信,而且还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遂检查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了端详,于是王某家人把情况反映给了学校。
事情败露后,黄某主动自首,认罪伏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王某未满14周岁,仍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自首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等情节男教师多次性侵13岁女学生获刑18年,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男教师多次性侵13岁女学生获刑18年,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是一名男教师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处罚的结果会不会不同,会不会更加严重,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性别互换,那么定性为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所以对于黄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而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所以,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制猥亵儿童罪,而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