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几段视频和截图在网上引发关注,5月2日下午,在山东滕州上善公园,一男子勇救轻生女子,不幸离世。5月3日,记者联系到滕州姜屯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证实此事属实,的确发生自5月2日。“女子是自杀跳河,救人的男子二十岁左右。女子第一次被救后,又跳了下去,于是男子又跳下去救她。女子再次被救起来,但救人的男子沉了下去,没有再上来了。”(5月3日 红星新闻)
“男子连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事件令人感慨不已,网友们在致敬英雄的同时,也纷纷表示痛惜。部分网友认为“不值当”,有人说“致敬见义勇为的烈士,但一心求死的人真不值得去救。难受、不值……”,有人认为“意外落水的可以救,轻生的还是随他去吧”,有人主张“放下助人情结,尊重他人命运”。我以为,男子因救轻生者溺亡,是一种“不幸”而非“不值”,人们不宜过度谴责涉事女子,更不要因此主张“选择性救人”。
男子发现有人落水,就义无反顾、奋不顾身地跳水救人,这无疑是英雄之举。他不仅勇于跳水救人,而且还把人救了上来。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被救女子居然第二次跳水轻生。见义勇为的男子再次跳水救人,最终,女子再次被救起,但他却牺牲了。
人们普遍认为“不值”,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个善良的小伙,他的牺牲令人同情。其次,是因为该事件的结果令人难以接受。女子被救后,如果能够珍惜生命,懂得感恩,就不会再轻生。但是,她再次跳水自杀,却让再次把她救起的小伙牺牲了。再者,这个小伙还很年轻,才二十左右,还在读大学,他的牺牲对其本人及家人来说,都是无可挽回的悲剧。
虽然网友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轻生者不该救”“放下助人情结,尊重他人命运”的主张,并不可取。因为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等于鼓励“见死不救”。如果人们只愿意救失足落水者,而对于所有轻生者无动于衷男子救跳河女子溺亡,甚至以“尊重他人命运”的理由心安理得地“静观其死”,岂不等于主张“选择性救人”“选择性见死不救”?倘若如此,社会还有什么温情可言?
有些人自杀是因为情感受挫、事业失败等而一时想不开,大部分轻生被成功救起的人,都不会再轻生。他们经历了“死过一回”,就觉得“连死都不怕,还怕活着吗?”因此更加懂得珍惜生命。
虽然“男子连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是个案,但毕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重演。学校在宣传、鼓励见义勇为的时候,应该适当教育引导学生“见义智为”,教会他们在救人的同时,要增强“保己”的意识和能力,而不要盲目地“舍己”。
在遇到有人落水的情况下,不假思索地跳水救人,未必是唯一或最佳的处理方式。报警、大声呼喊附近的人帮忙、找杆或绳索,都是科学有效的施救方式。就“男子连救2次跳河女子后溺亡”事件而言,男子第一次把轻生女子救上来后,已经严重消耗体力男子救跳河女子溺亡,面对女子第二次跳水轻生,如果呼喊周围的人前来帮忙,而不是自己再度跳水救人,应该就能避免“救命反搭命”的悲剧发生。(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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