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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女子花64000元在店里买下了一只南瓜包!

    2年前 | admin | 157次围观

    成都,周女士花64000元在店里买下了一只南瓜包,大约10分钟后,店员紧急联系她,称这只包早已被人预定了,现在只能退钱给周女士。周女士一口回绝,只要包,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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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近来看中一只新款包,而且是越看越喜欢,越看越中意,天天幻想着自己哪天能背上这只包。并把这个想法发了出去,求助哪里可以买到这只新款包。

    果然没过多久,一家卖包的店员联系上了周女士,向周女士表示,现在店里就有这只包,而且是现货,现在付钱,现在就可以拿走。

    这让期盼已久的周女士兴奋了一下,转念又一起,64000元一只包,钱也不少了。为了安全起见,她提出让店员把南瓜包拍给自己看一下,一来是确认一下,是不是自己一直想要的那只包。二来也可以看看,店员说的话是真还是假。

    店员对周女士提出的要求也是欣然同意,表示自己已经下班,马上就让同事将包拍给周女士。不一会儿,周女士看到之后,立刻确认,就是自己最想要的包。

    周女士想拿到包的心情非常迫切,因为当时自己和店家相距较远,于是让自己一个朋友代为去拿。周女士也一再向店员求证,是不是到店就可以拿到。

    店员也一再证实,这是一只刚到的新包6万买lv包店家无货,可以让周女士的朋友过来代取,这样也可以检查一下包。周女士一听,赶紧将64000元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并让她代自己去。

    周女士的朋友也非常了解这种迫切的心情,当晚就去店中将买包钱付了,想要将包拿走时,店员怎么也找不到包的原盒。

    周女士得知新包没有原盒的时候,心情也有些失落。这样的包,内里的防尘袋,原盒,是一样都不能少的。她交代了店员,钱已经付了,包放在店里可以先不拿,等到原盒到了,自己一并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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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店员收到钱后,告诉周女士,耐心等待,该有的都会有的。

    谁知付完钱刚过十分钟,店员突然联系周女士,自己刚刚得知,这只南瓜包是其他客人订回来的。因为刚到货,还没有通知客人来拿。而自己也一直只是在跟仓库联系,店里的消息也没有及时传达到位,才造成了现在的误会。

    周女士突然接到这样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明明一再确认有货,并且已经将钱付了。这包说没有就没有了,周女士完全不能接受这一事实。

    而店员也表示十分无奈,并一再解释,这只包是肯定不能卖给周女士了,自己看到这只新款包时,恰巧又看到周女士想要这只包。店员之间没有将信息沟通好,现在只能做退钱处理。

    退钱6万买lv包店家无货,完全不可以,周女士一口回绝。并让自己的朋友立刻去店里把包拿走,这一举动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一气之下,周女士找来了调解员。经了解,周女士付钱的前前后后,也没有人告诉她这只包是被订出去的,周女士认为,谁先付的钱,这只包就应该是谁的。

    调解员两次联系店家,都未得到回复。周女士也一再表示,自己不要钱,就是想要回这只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南瓜包。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定义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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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合同自成立起,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发生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具体到这件事中,周女士将钱付给了店家的时候,就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自合同成立之时,周女士和店家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处理。

    店家称,因自身消息没有互通,造成订出去的包又卖给了周女士,店家单方要求对周女士做退钱处理,也是不合理的。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女士与店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店家称包早已被订出去,要对周女士做退钱处理,这种做法属于违约责任,周女士可以要求店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

    直到周女士将这件事求助于调解员,店家仍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有的人表示,毕竟这样一款稀有的包,店家也不是说拿出来就能拿出来的。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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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社会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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