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移动支付时代,超市结账仍“四舍五入”多收几分钱是否可以?网友“jj是个小天才”近日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提出了这个疑问。网友表示,他在宁波市鄞州区一家超市购买两包面条,共9.76元,实收9.8元。事后去问,店员说他们一直是这样的。(11月14日《宁波日报》)
笔者居住的村庄有一家将“四舍五入”作为常用手段的小超市,由于村民多是现金交易四舍五入收费合理吗,每次老板都以“不好找零”为借口多收几毛钱,说“下次补上”。尽管大家都有意见,可还是遵守了小超市的“内部习惯”。在传统现金结算模式下,一些商家确实存在分币不足等问题。为了结算方便,提升结算效率,在明确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四舍五入”结算模式倒也可以理解。
但是,这种“四舍五入”式收费模式,确实会让人十分不舒服,消费者在意的不是几分钱、几毛钱,而是自己的权益岂能无休止的被随意侵犯?“四舍五入”式收费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侵权行为不该被纵容。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眼下人人都有了手机,大多数人都使用手机支付,这个时候超市交易完全可以实现“分是分,毛是毛”。电子支付已经实现了“分毛不差”,可以精确到1分钱了。如此电子交易时代,还玩“四舍五入”那一套,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不是小聪明而是真糊涂。
那么,为何还是有超市搞“四舍五入”“交易抹零”那一套?一家超市工作人员是这样回应的:结账时会变成“四舍五入”四舍五入收费合理吗,主要是结账系统的问题,系统未区分电子支付还是现金支付。这样的说法显然是“无理辩三分”。如果是系统的问题那就应该调整系统,如果是人的问题那就应该处理人,而不是拿着“四舍五入”当成“天经地义”。如果“四舍五入”可行的话,那也应该是“商家让利”而不是让“市民吃亏”,这不是做生意的正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了多少价位就必须是多少价位。
说白了所谓的“四舍五入”不过是商家刷的小聪明而已,对于消费者来说损失的是几分钱、几毛钱,而对于超市来说最终就是不小的“不义之财”了。对于“四舍五入”式样的侵权行为,消费者首先要有维权的“分毛必争”的意识,大家都较真了,超市也就不敢了,毕竟我们占理。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则需要大胆亮剑,不给“四舍五入”留下机会。
“四舍五入”式收费,本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别再视而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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