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上海浦东,陈某刚搬家就遇到一件令人糟心的事,小区内的一个老人故意将其价值6万元的摩托车给推倒了,造成了16000元的损失。在了解到该老人存在多次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况后,陈某坚决追责!
陈某有一辆红色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100多公斤重,陈某一直视其为自己的爱车。
事发这天,陈某随搬家公司来到新的小区,为安全起见,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到规定的区域内,自己便上楼整理东西。
一直到晚上六七点钟,陈某从楼上窗户看到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倒地后那叫一个心痛,连忙下去查看,发现多处受损。
陈某不相信一百多公斤的摩托会无故翻倒在地,于是和物业查看了监控,发现有一个步履蹒跚的老太太看到摩托车后,缓慢上前使劲推倒摩托车后,然后才离开。
物业和小区的邻居们得知又是这位老太太办的事之后,告诉陈某,这个老太太不止一次推倒过小区内的电动车,甚至还用砖头砸过轿车。
民警也多次过来处理,但对这个老太太也奈何不得。
当得知陈某要维权的情况下,邻居还劝陈某,这个老太太年纪太大了,追究其责任太困难,出力不讨好,劝陈某放弃。
但是陈某认为这件事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人需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负责,坚持报警处理。
虽然4S店给出的维修价格是16000多元,但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对于陈某摩托车损坏的价格最终定为9000多元。
同时,警方对老太太进行了精神鉴定,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不过老太太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从法律上讲,老太太将陈某摩托车推倒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吗,如何定性?
陈某的摩托车被老太太推倒导致损坏,老太太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便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究老太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摩托车的司法鉴定为9000元,已经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如果老太太是针对陈某而毁坏其摩托车,故可以立案追诉。
但是,根据小区内的邻居所述,老太太多次随意破坏小区内业主的财物,也引发多次警情,老太太故意毁坏财物没有特定的目的,是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故其行为为寻衅滋事。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仅依据司法鉴定的9000元损失,老太太也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处5年以下的刑期。
老太太年纪较大,属于老年犯,同时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刑法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将在12月初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有很多人劝陈某不要较真,也有人支持陈某追责的决定。
陈某表示,自事发后至现在,老太太的监护人一直未出面,也未进行道歉,他还是决定追责到底。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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