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第二次开庭

    1年前 | admin | 141次围观

    央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任梦岩)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有了新进展。昨天(22日)下午,该案在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上诉人刘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江秋莲一方未出庭。

    今年年初,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刘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次开庭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在2月16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后,上诉人刘鑫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合议庭依法恢复法庭调查。案件将择期宣判。

    赴日留学女大学生江歌遇害,至今已有6年。之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与江歌当时的好友刘鑫矛盾逐渐升级。2016年11月,江歌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受害人家属的身份看到了案件卷宗,让她对案发期间刘鑫的所作所为产生疑惑。“刘鑫报警两次,报警的内容非常明白、清楚,就是刘鑫把我女儿关在门外,断了我女儿的逃生之路。虽然我不懂法律,但也看过这些材料,根据这些卷宗材料,我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

    江秋莲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确认刘鑫是否应该为女儿的身故负责。2020年3月2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江秋莲的代理律师黄乐平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前后四次前往日本调取证据,查阅卷宗后,他们认为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日本相关的司法部门调取证据材料以及翻译件并且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去做认证,有了这些公证,在国内就具有证据的效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刘鑫在江歌的死亡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过错。”黄乐平表示。

    2021年4月15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黄乐平说:“被告刘鑫存在重大不足,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被告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我们之所以做无责抗辩,是因为江歌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侵权责任应该由陈世峰来承担。被告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4个焦点问题,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出路?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今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鑫不但要为案发当天的行为负责,她还要为后来对江歌母亲的刺激性言论承担后果。

    法院判决: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反而以不当言语相击,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赔偿原告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恤金20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16日,本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昨天(22日)下午,本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江秋莲表示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由于特定主客观原因,她与代理律师未出席此次庭审,并已向合议庭做了说明,向合议庭表达了意见和主张。

    刘鑫向记者表示,本次开庭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更多的补充证据。由于自己在江歌遇害案中是非目击证人,没有权利调取案件材料,此前一审时也曾尝试向东京地方检察厅申请过,被告知无权调取,一审宣判后,她和律师又向东京地方检察厅申请,获得卷宗后,发现了更多证据,并在本次庭审中提交。“把我们这半年来在日本所拿到的全部卷宗都提交给了法院刘鑫不服二审判决,与之前江秋莲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做了对比。拿到卷宗之后,对这个案子也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和看法。”刘鑫说。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对于二审阶段的新证据,法律的规定是:必须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才获得的证据,而不是一审庭审之前已经获得了证据,二审才提交。刘鑫一方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中的认定,还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判定。

    对于本案的审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认为,本案与普通侵权案件有一定的差异,在整个事实证据的梳理以及对事实证据的法律评价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难题。“日本的刑事案件和我国的民事案件相比,它的性质和诉讼的对象并不相同。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去收集证据材料,这个难度就要比侦查机关去取证难了很多。但是问题在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通常都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所以对于特定的事实和证据都会产生相互对立,乃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和认识。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由法庭最终裁判客观地去评估究竟哪一方的说辞更为可靠,哪一方的证据体系能够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刘静坤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鑫的行为是否把江歌引入了危险的境地?他认为判决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庭需确定刘鑫对于江歌的生命安全有注意的义务,有了这种注意的义务之后,才能去判断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徐爱国说:“有两个比较抽象的术语,一个是漠视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如果说他们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刘鑫不管这个事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有前期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况之下,那么就变成了某种必须救助的行为。如果不采取救助的行为,也有可能会变成一种违法行为,就会承担责任。法理上来讲,如何从一个漠视的不作为变成违法作为,就使得刘鑫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既然把对方引入了一种危险的境地,那么就有法律上的义务使她不会受到伤害,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由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是整个案件的一个核心所在。”

    发表评论